我为政府监督、谏言



罗*
内容:一、工作贡献与遭遇 1981年起在边坝县国营车队工作13年,长期冒险往返317/318国道运输民生物资,曾遭土匪持枪抢劫、悬崖险丧命、恪尽职守服务边疆。 二、因病离岗与单位失职 1. 93年经批准赴成都治疗心脏病。 2. 96年返岗发现单位已解散,治病期间及解散后未获任何通知和工作安置、经济补偿。 3. 此后无业,无社保,无稳定收入。4.某局长曾说是历史问题要求本人把过往领导召集一起决定。 三、政府文件确认与权益未落实 1. 2012年和2019年政府分别对我的事情下发红头文件确认三项事实:13年工龄属实;单位解体未通知;未予工作安置。 2. 仅办理低保(约850元/月)及城乡居保(约270元/月),但拒认13年工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无职工养老保障。 3. 2024年低保无书面通知被停发1年半,生存陷入绝境。 四、诉求与依据 1. 核心诉求: 认定15年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补发职工养老金(自60岁起);立即恢复低保并补发停发款项(850元/月×15月);赔偿单位解散味道国家安置政策及劳动法经济补偿。 2.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13条:国企职工工龄视同缴费; 藏政办发〔2011〕50号文第3条:单位解散未安置职工,工龄须认社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6条:停发低保需书面说明理由。 紧急请求:61岁心脏疾病老人政府不解决老无所养历史遗留问题,恳请上级10日内督办解决,依法追究推诿责任!
罗健先生: 根据您反映相关问题,已组织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与您本人联系,并作一一反馈,如您仍有疑问,请于工作日内电话联系人社部门(联系方式:08954582796)和民政部门(联系方式:08954582150)。
罗*
内容:一、工作贡献与遭遇 1981年起在边坝县国营车队工作13年,长期冒险往返317/318国道运输民生物资,曾遭土匪持枪抢劫、悬崖险丧命、恪尽职守服务边疆。 二、因病离岗与单位失职 1. 93年经批准赴成都治疗心脏病。 2. 96年返岗发现单位已解散,治病期间及解散后未获任何通知和工作安置、经济补偿。 3. 此后无业,无社保,无稳定收入。 三、政府文件确认与权益未落实 1. 2012年和2019年政府分别对我的事情下发红头文件确认三项事实:13年工龄属实;单位解体未通知;未予工作安置。 2. 仅办理低保(约850元/月)及城乡居保(约270元/月),但拒认13年工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无职工养老保障。 3. 2024年低保无书面通知被停发1年半,生存陷入绝境。 四、诉求与依据 1. 核心诉求: 认定15年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补发职工养老金(自60岁起);立即恢复低保并补发停发款项(850元/月×15月);赔偿单位解散味道国家安置政策及劳动法经济补偿。 2.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13条:国企职工工龄视同缴费; 藏政办发〔2011〕50号文第3条:单位解散未安置职工,工龄须认社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6条:停发低保需书面说明理由。 紧急请求:61岁心脏疾病老人政府不解决老无所养历史遗留问题,恳请上级10日内督办解决,依法追究推诿责任!
罗健先生: 根据你反映“关于要求认定15年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补发职工养老金的问题”。现将相关回复如下: 1.经与上级部门沟通反映,对你提出解决15年工龄为视同社保缴费年限的要求,暂无明确的法律文件,故我单位无法解决该诉求。2.2012年我单位向你反馈,同意参加本县的企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从2012年到目前该你一直未缴纳企业养老保险,故无法进行补发职工养老金。经我局进一步核实,你于2011年1月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2024年9月起,每月可领取278.6元养老金。2020年3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作为低保对象,每年按低保档次缴费,享受最高档医保待遇。 下步我局将进一步对接上级部门,针对“关于要求认定15年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查找相关文件、政策、案例做好解释。如您本人还有疑问,请于工作日内联系08954582796.
蒋*
内容:事件:本人父亲熊先荣于昌都市边坝县尼木乡集中供水工程上班。于2024年10月23日凌晨在尼木乡用人单位项目宿舍意外死亡,第一时间乡派出所和乡卫生院前来调查,初步鉴定为窒息死亡,具体死因未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无果后得悉有购买法定工伤保险,便前往边坝县人社局咨询是否可以走工伤工亡鉴定赔偿申请。在了解我方事情经过后,我方得到边坝县人社局的回复是”此事件在该地区有相关案例,并举例说明附近项目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能走工伤申请得到赔偿“,所以在用人单位、边坝县人社局及边坝县信访办三方的见证下,我方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伤流程。在初步申请工伤流程鉴定过程中本该有尸检这一步骤,但是在并未尸检的情况下人社局告知我方可以将遗体进行火化,于是我方进行了火化下葬。事后昌都市人社局下发函件告知我方,工伤申请未批复,不予通过(熊先荣在宿舍窒息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现不予以认定为工伤(亡))。现在连具体死亡原因也不清楚,由于事发后遗体已进行火化下葬,用人单位现在告知我方此次事件无法赔付,只能给予我方人道主义的补偿。 诉求: 1、我方在提供相关材料以及派出所立案调查报告记录后,边坝县人社局初审资料后未告知我方由于不在工作时间死亡,工伤鉴定条款可能会不予通过。导致现在的这种结果,应承担责任。 2、工伤申请鉴定流程中并未对遗体进行尸检,至今死因未知。我方各种证据链缺失,导致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过程中,对方公司以此次意外死亡与对方公司无关,不能进行非工伤工亡赔付,只能给予我方相应的人道主义补偿。应承担责任。 事件:本人丈夫熊先荣于昌都市边坝县尼木乡集中供水工程上班。于2024年10月23日在尼木乡项目宿舍意外死亡,第一时间乡派出所和乡卫生院前来调查,初步鉴定为窒息死亡,具体死因未知。施工方“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边坝分公司;甲方“边坝县水利局”;2025年过年期间以及过年后,我方联系施工方和甲方,告知工伤赔偿并未下来,希望对方和我方再次协调,但施工方各种推脱,拒绝协调,不和我方见面,后来让我方直接起诉。现目前为止用人单位只支付了我方八万元的丧葬费用,并告知我方只能给予人道主义补偿,而不是非工伤工亡的赔偿。 1、 事发当时,死者熊先荣于工地宿舍发生意外死亡,劳务合同上明确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死者生前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违反了相应条例。 2、用人单位为死者熊先荣所提供的宿舍中,放置有使用柴火取暖的明火暖炉,事发之前几天内都有使用供暖,因为并未进行尸检。具体死因未知。由于我方缺乏相应证据链,不知是否因为二氧化碳中毒引起。 3、死者居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单位应起到监督管理,排除宿舍内的安全隐患。 诉求:该事件用人单位有一定责任,应按照非工伤工亡的相关条例赔偿我方,而非是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希望领导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予以我方帮助。
接到政务网上诉求后,我局积极与诉求人联系,再次就《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进行复述,并明确告知,若对决定书有异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可在6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
内容: 都是讲道理的人 这个人扰民十几年不休息 把我折磨得不行了 我没有骗人 上面外面扰民十几年不休息不让我睡觉 外面跟着我扰民十几年不休息 12345政府人大网政协网救命 给钱他扰民十几年不休息啊
咨询事项未明白,经过多次电话联系,诉求人联系方式打不通,如有需要请重新咨询。
张*
内容:你好!我爱人在边坝县马武乡工作,是事业单位。我在内地从教,也是事业编制。有一个孩子,这种情况,我的工作能调到贵县吗?如果有,怎么做才能把工作调到贵县,实现家人团圆,工作稳定?
张凯丽:你好!你的诉求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你对边坝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感谢你选择在边坝工作,也非常欢迎你到边坝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教师工作处关于做好2023年度教师调动工作的通知》和《昌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教师调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如你符合调动条件可按照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具体事宜可咨询中共边坝县委组织部,联系电话0895-4582157,边坝县教育局 ,联系电话0895-4582131.
王*
内容:我的外公黄永诏(招),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午岗人,48年入伍,任中国人民解放军9231部队副连长,1955年从抗美援朝战场回国后前往重庆,进入隶属总参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讯兵技术学校学习,后于1959年参加西藏平息战役,1960年6月10日在西藏执行边防任务中壮烈牺牲,牺牲时为连长,牺牲至今我们一直不知道外公葬于西藏何处,我的母亲1960年出生,出生时父亲就已经牺牲了,她一辈子没有见过父亲也没有喊过父亲,这辈子她的愿望就是想去了解父亲的从军经历并找到埋葬地点。经过我们寻找得知在边坝县烈士陵园中有一位叫黄永绍的烈士墓很有可能就是我们要寻找的亲人,因江西与西藏相隔千里,现场确认不方便,希望能得到边坝当地政府的帮助,提供陵园中黄永绍的相关信息,帮助我们进一步确认。
根据咨询人员提供信息,我局立即对我县烈士信息进行了核对。目前边坝县烈士陵园中黄永绍烈士信息与咨询人提供信息较为接近。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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